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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1年第5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1-29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水果制品8类食品96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950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一、总体情况

酒类6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389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79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调味品12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1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1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9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果制品5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赤峰洽林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兴义和庄店经营的原味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永昌同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北京永昌同辉超市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3.北京双峪刘娟食品店经营的鲤鱼,恩诺沙星、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北京于庄宏云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5.标称北京盛源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海龙堂益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水长城包装饮用水,北京十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谷响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标称广东梅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十里堡分公司在盒马鲜生(手机APP)销售的古法陈皮梅(李子制品),铅(以Pb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8.北京锦绣翔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9.北京京燕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缤纷田园油麦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0.标称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怀柔酿造厂生产,北京福寿斋清真烤鸭店经营的干酱(黄豆酱),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怀柔酿造厂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不合格样品确定不是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怀柔酿造厂产品。

11.北京老杨家饺子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醋碟、筷子、饺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标称北京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北京京西小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腩块,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3.北京鸿鑫旺凯超市经营的海蟹,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4.北京亚运村太婆天府山珍酒楼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5.北京锅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霉菌

霉菌是丝状真菌的俗称,意即“发霉的真菌”,霉菌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即霉菌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安全风险。食品中水分含量和环境温湿度是影响霉菌繁殖与产毒的主要条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规定,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的霉菌应不超过25 CFU/g。

二、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三、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应不超过100 μg/kg;同时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家禽(产蛋期禁用)”,即鸡蛋中不得检出。

四、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五、腐霉利

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六、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七、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八、铅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水果制品中铅(以Pb计)的限量值为1.0 mg/kg。

九、氟虫腈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氟虫腈(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氟虫腈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未规定酱及酱制品中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即表明酱及酱制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十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十二、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