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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23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5-21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5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饮料,乳制品,糕点,调味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9类食品85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850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

一、总体情况

饮料105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90批次,全部合格;糕点76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71批次,全部合格;方便食品5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24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37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其他食品11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1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7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7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华成联众农贸市场何金秀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2.北京九五月升食府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3.北京焦银伶商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标称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王府井阳光菜市场有限公司陈乃曦经营的红薯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北京今天假日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6.北京粹香蛙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花螺,氯霉素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标称天津莎家邦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定门外分公司经营的烟熏鸡肉金枪鱼沙拉,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8.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王敏经营的,标称青岛汇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片、标称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鱿鱼丝,均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二、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三、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四、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对食用淀粉中的菌落总数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

五、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将五氯酚酸钠列为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

六、氯霉素

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氯霉素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将氯霉素列为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

七、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冷链即食食品》(Q/04SJB01)对冷链即食食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

八、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可以由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在适宜的条件下形成,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