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科普宣传 >权威转发

    视力保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7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8-27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肉制品,豆制品,乳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冷冻饮品16类食品161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597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一、总体情况

肉制品122批次,全部合格;豆制品110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105批次,全部合格;酒类91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加工品90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80批次,全部合格;糖果制品65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3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30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饮料11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0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9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糕点8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8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7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5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3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宁晋县恒森食品厂生产,北京市昌平区崔村得天利商店经营的红豆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北京有华美苑商贸中心经营的生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3.标称辽宁沈城益嘉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生鲜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沈城奶砖(牛奶口味)冰淇淋,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北京九州人和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盘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信福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山楂,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6.北京市平顺大红果餐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标称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生产,北京家鹏味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虾米(预制水产干制品),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8.北京大地龙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9.北京川霸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鮰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0.北京陈宗连蔬菜水果摊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1.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经营的海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2.标称北京杨林嘉业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含山县宜丰食品厂生产,北京世纪优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芝麻香油,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山县宜丰食品厂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3.北京特吉特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邓全周经营的绿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4.北京懿翱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草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5.北京高楼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标称北京生命之源饮料厂生产,北京添诚永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 g/kg。

二、噻虫嗪

噻虫嗪是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能防治蚜虫、粉虱、蓟马、稻飞虱等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根茎类蔬菜中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 mg/kg。

三、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及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对冷冻饮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四、铅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五、噻虫胺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能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飞虱、椿象、蚜虫和烟粉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六、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可以由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在适宜的条件下形成,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干制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最大限量值为4.0 μg/kg。

七、毒死蜱

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农药,主要用于粮食、果树和其他经济作物杀虫。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芹菜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八、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九、吡虫啉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较好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十、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十一、乙基麦芽酚

乙基麦芽酚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是一种有芬芳香气的白色晶状粉末,因其能使食品中原有香味得到调和、改良和提升,常被作为增香剂。因植物油脂没有加香的必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植物油脂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十二、亚硫酸盐

亚硫酸盐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规定,豆芽中亚硫酸盐(以SO2计)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g/kg。

十三、呋喃唑酮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但是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我国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原农业部公告235号中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其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十四、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油炸面制品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应≤100 mg/kg。

十五、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