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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4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8-06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8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肉制品,饮料,酒类,糕点,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制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14类食品147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458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一、总体情况

肉制品154批次,全部合格;饮料127批次,全部合格;酒类101批次,全部合格;糕点85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81批次,全部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63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35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制品26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8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粮食加工品8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8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8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7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保健食品69批次,其中合格样品6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3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四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清路分公司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 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北京仙荣蔬菜店经营的姜,噻虫嗪、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3.北京天和盛宴食府使用、消毒的圆盘、水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生鲜厅154号(张传亮)经营的尖辣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5.北京大兴区绿色兴华农副产品市场尹建章水果摊经营的油桃,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6.北京燕鑫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燕山生活购物广场经营的武昌鱼、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7.北京安乐同福商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8.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台湖分公司经营的宽面条(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北京荣利浩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 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0.北京鼎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山京良路店经营的鸭肉,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1.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经营的韭菜(缤纷田园),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2.标称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航天东方红牌航力片,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13.北京阿弟仔海鲜酒楼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4.标称牡丹江市金水园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海淀区后沙涧商店经营的一毛五冰淇淋巧克力牛奶口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极性组分

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等反应时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主要用于描述油脂的劣变程度。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中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27%。

二、噻虫嗪

噻虫嗪是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能防治蚜虫、粉虱、蓟马、稻飞虱等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根茎类蔬菜中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 mg/kg。

三、吡虫啉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较好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根茎类蔬菜(胡萝卜除外)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 mg/kg,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四、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及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规定,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中大肠菌群≤0.92 MPN/g或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对冷冻饮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

五、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非内吸性杀虫剂,能防治蔬菜、芸苔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六、敌敌畏

敌敌畏是一种有机磷酸酯杀虫剂,具有速效、易挥发、易分解、残留毒性低等特点,用于防治棉花、果木和经济林、蔬菜、甘蔗、烟草、茶上的多种害虫,可能残留于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和水果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核果类水果(枣除外)中敌敌畏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七、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未规定生湿面制品中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即表明生湿面制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九、甲拌磷

甲拌磷是有机磷类的高毒广谱内吸性杀虫剂,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具有较好的防治作用。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十、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十一、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十二、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