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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9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9期),经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糖果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糕点,保健食品14类食品158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56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120批次,全部合格;饮料115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108批次,全部合格;豆制品95批次,全部合格;方便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糖果制品63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45批次,全部合格;速冻食品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6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51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餐饮食品13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3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0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9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8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保健食品5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高唐县正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悦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木糖醇面包(乳酸菌味+黑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2.北京鑫源聚鑫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的杏,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3.北京李飞鹏小吃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龙盛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张会贞经营的清江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5.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程连芝商店使用、消毒的小汤碗、大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市亮甲店菜市场中心耿桂英经营的尖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标称宁晋县煜香源食品厂生产,北京锦祥佳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北京金龙潭园农副产品市场肖能经营的韭菜, 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9.标称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北京仁德康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盛世三诚牌钙咀嚼片(成人)(甜橙味),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10.北京正和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1.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的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2.标称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街店经营的干黄酱(黄豆酱),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3.北京有滋有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4.北京金明雪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5.鲜大侠(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宝鱼(海水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6.北京百兰二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炸面窝),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对面包中的菌落总数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5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

二、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核果类水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三、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油炸面制品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应≤100 mg/kg。

四、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五、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六、啶虫脒

啶虫脒,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番茄、茄子除外)中啶虫脒最大残限量为0.2 mg/kg。

七、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0.5 g/kg。

八、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九、霉菌和酵母

霉菌和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规定,保健食品中霉菌和酵母应不超过50 CFU/g。

十、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十一、亚硫酸盐

亚硫酸盐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规定,豆芽中亚硫酸盐(以SO2计)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g/kg。

十二、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酱及酱制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最大使用量为1.0 g/kg。

十三、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十四、毒死蜱

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农药,主要用于粮食、果树和其他经济作物杀虫。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芹菜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十五、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属于杀虫除草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十六、极性组分

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等反应时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主要用于描述油脂的劣变程度。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中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27%。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