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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6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2-03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2月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饮料,调味品,餐饮食品,糕点7类食品90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889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52批次,全部合格;酒类5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0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91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饮料11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10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0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9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糕点9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张德芳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2.北京富强佳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饺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标称北京伊科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汇利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北京草桥涂士芳蔬菜店经营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该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5.北京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方秋菊经营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6.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经营的哈得斯草莓味夹心纸杯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标称北京百世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生产,北京中航大厦有限公司东四餐厅经营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北京武夷溪山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9.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常营分公司及新顺南大街分公司经营的牛蛙,分别为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北京铭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米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北京鑫旺鑫居饭庄经营的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2.北京金源丽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冻上脑(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3.北京御满范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经营的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二、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三、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四、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豆类蔬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五、腐霉利

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六、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七、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超过0.25 g/100g。

八、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已知的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对包括人和若干动物具有强烈的毒性,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易受黄曲霉毒素B1污染的食物主要有花生、玉米、稻谷、小麦、花生油等,特别是花生、核桃等坚果与籽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规定,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为20μg/kg。

九、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十、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除鱼外,动物肌肉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十一、呋喃西林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由于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在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呋喃西林列为禁止使用的药品。

十二、金刚烷胺

金刚烷胺是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依据《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2005年10月28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即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

十三、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应不超过500 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

原文链接: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gs/spzlgs/202102/t20210204_2257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