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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19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4-23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4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4类食品45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44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一、总体情况

酒类87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43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28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77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其他食品3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天合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北京徐文军艳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3.北京味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清江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北京老城京味斋洋桥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胖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5.标称保定永兴庄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瑞宝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羊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6.北京非抠不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龙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7.标称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河中街店经营的7FRESH主厨沙拉,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除牛/羊、猪/兔、家禽、鱼外,其他动物肌肉及脂肪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二、腐霉利

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三、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四、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五、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及脂肪中磺胺类(总量)应不超过100 μg/kg。

六、呋喃西林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由于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在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呋喃西林列为禁止使用的药品。

七、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它以家畜、家禽为主要宿主,易污染该菌的食品有生乳、奶酪、肉及肉制品、鸡蛋、蔬菜沙拉、水产品等,可通过不洁食物传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在冷藏即食食物污染率较高。《冷链即食食品》(Q/DXHDL 0007)规定冷链即食食品(仅适用于畜禽肉类的主食菜肴类产品、三明治产品和沙拉制品类产品)不得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