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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22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5-14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5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乳制品,调味品,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6类食品80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9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一、总体情况

乳制品80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62批次,全部合格;酒类51批次,全部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3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54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3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蔬菜制品4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千红馆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胖头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2.北京运盛蔬菜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3.北京幸福家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北京燕鑫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燕山生活购物广场经营的散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5.标称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北京千百利发鲜肉店经营的猪肉,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千百利发鲜肉店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6.北京万洪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锦绣大地生鲜食品厅(经营者为北京锦绣沁洋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到家(手机 APP)销售的新鲜菜心中甲拌磷,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8.北京市大兴区绿色兴华市场谢康红蔬菜店经营的芹菜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市场苗海林蔬菜摊经营的豇豆中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9.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的梭子蟹,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0.标称四川广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行宫利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油榨菜(酱腌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二、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三、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除牛/羊、猪/兔、家禽、鱼外,其他动物肌肉及脂肪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四、金刚烷胺

金刚烷胺是临床上人用抗病毒药物,因对动物常见的病毒感染也有一定的预防治疗效果,且价格低廉,也常被用作兽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但尚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这些药物并没有被批准用作兽用。依据《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2005年10月28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即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

五、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所有食品动物肌肉及脂肪中磺胺类(总量)应不超过100 μg/kg。

六、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七、甲拌磷

甲拌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内吸杀虫剂、杀螨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属高毒农药。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芸薹属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属拟除虫菊酯类农药,适用防治棉花、花生、大豆、果树、蔬菜、烟草上多种害虫、害螨,也可用于防治多种地表和公共卫生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 mg/kg。

九、毒死蜱

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农药,主要用于粮食、果树和其他经济作物杀虫。农业部第2032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芹菜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十、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豆类蔬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十一、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十二、铅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蔬菜制品中铅(以Pb计)的限量值为1.0 mg/kg。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