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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21期)
2021年5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肉制品4类食品58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581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一、总体情况
豆制品59批次,全部合格;酒类42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2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21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肉制品6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川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北京广吉福鑫商贸中心经营的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3.北京佳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4.北京渤洋水产店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5.标称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生产,天猫优百特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优百特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萨拉米,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6.北京粥乐汇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北京森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8.北京松云家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草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除牛/羊、猪/兔、家禽、鱼外,其他动物肌肉及脂肪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二、氟虫腈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氟虫腈(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氟虫腈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 mg/kg。
三、甲硝唑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对甲硝唑敏感的菌种有拟杆菌属、梭状芽孢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消化球菌属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四、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五、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它以家畜、家禽为主要宿主,易污染该菌的食品有生乳、奶酪、肉及肉制品、鸡蛋、蔬菜沙拉、水产品等,可通过不洁食物传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规定熟肉制品中不得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六、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七、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八、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