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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3期)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速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蔬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水果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15类食品107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064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一、总体情况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5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91批次,全部合格;速冻食品83批次,全部合格;婴幼儿配方食品80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制品50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32批次,全部合格;蛋制品31批次,全部合格;水果制品26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25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33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3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餐饮食品7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6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饮料4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饼干3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志雄顺通商贸中心经营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2.北京品味村饭庄使用、消毒的凉菜圆盘、饺子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爱福维果蔬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标称秦皇岛市昌黎县万源粉丝厂生产,北京玉春全顺综合商店经营的纯土豆粉,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秦皇岛市昌黎县万源粉丝厂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不合格样品确定不是秦皇岛市昌黎县万源粉丝厂产品。
5.北京鑫旺鑫居饭庄经营的尖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6.北京妫川国全蔬菜摊经营的芹菜, 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7.标称定州市绿野养殖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川鲁谷香餐饮服务中心经营的羊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8.标称上海好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迁金元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宏达兴隆干果店经营的正能量可可小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北京燕金盛水产经销部经营的草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0.标称北京赛奥华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碧源馨水站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北京于庄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王秋开经营的鲤鱼, 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2.标称吉林亿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涛茹泽鑫干鲜果品店经营的开口松子,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二、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三、吡虫啉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较好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四、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粉丝粉条中明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铝的残留量应≤200 mg/kg(干样品,以Al计)。
五、啶虫脒
啶虫脒,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番茄、茄子除外)中啶虫脒最大残限量为0.2 mg/kg。
六、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广谱性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七、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八、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中规定,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 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中规定,除葵花籽外其他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50 g/100g。
九、呋喃唑酮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但是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我国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原农业部公告235号中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其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十、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十一、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