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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6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8-20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糖果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糕点,饼干,食糖14类食品16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65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一、总体情况

调味品160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加工品1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5批次,全部合格;酒类114批次,全部合格;糖果制品65批次,全部合格;方便食品62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51批次,全部合格;速冻食品33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50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95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饮料16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6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餐饮食品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8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糕点7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7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饼干5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糖2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滕州市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北京吉聚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超薄(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北京浩宁利君商贸中心经营的尖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3.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袁金召商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北京慧封桥梓灶台香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5.标称佛山市南海叶氏恒发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渝信小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冰片糖,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还原糖分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佛山市南海叶氏恒发糖制品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6.北京腾东商贸中心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7.北京红图盛景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自消餐具碟、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北京李苗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草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9.密云县密云镇广利菜摊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0.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经营的豇豆,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1.北京宸旭餐厅经营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2.北京五汇悦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13.标称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六郎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4.北京琳栋百货店经营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5.标称大城县亿阳糖饼有限公司生产,北京蒋氏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酥,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中规定,配料中添加油脂的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允许超过0.25 g/100g。

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非内吸性杀虫剂,能防治蔬菜、芸苔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豆类蔬菜(菜用大豆除外)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最大残留限量为0.015 mg/kg。

三、吡虫啉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较好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根茎类蔬菜(胡萝卜除外)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 mg/kg。

四、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油炸面制品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应≤100 mg/kg。

五、还原糖分

还原糖分是食糖的质量指标之一,反映了食糖中还原糖的含量,还原糖含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等。还原糖分不达标会影响产品本身的风味。《冰片糖》(QB/T 2685)规定,冰片糖中还原糖分为7.0%~12.0%。

六、甲拌磷

甲拌磷是有机磷类的高毒广谱内吸性杀虫剂,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具有较好的防治作用。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七、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八、呋喃唑酮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但是研究发现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我国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原农业部公告235号中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其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九、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十、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十一、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的限量值为0.5 mg/kg。

十二、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十三、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十四、霉菌

霉菌是丝状真菌的俗称,意即“发霉的真菌”。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不仅颜色、味道可能发生改变,其中的营养物质也会遭到破坏,降低其食用价值,有的霉菌还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规定,糕点中霉菌应不超过150 CFU/g。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