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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8期)

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 日期:2021-09-03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9月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蜂产品,饼干,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餐饮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冷冻饮品17类食品169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675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140批次,全部合格;豆制品117批次,全部合格;酒类90批次,全部合格;糕点85批次,全部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81批次,全部合格;速冻食品65批次,全部合格;调味品49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40批次,全部合格;饼干36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40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95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3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1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1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方便食品10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0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餐饮食品9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6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9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3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天顺意食品店经营的墨西哥少女玉米片(墨西哥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标称沧州古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龙口市龙泰经贸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甄选乐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龙口粉丝,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龙口市龙泰经贸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3.北京裴连福活鱼店经营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4.标称鞍山市千山区鑫海螺冷饮厂生产,北京子健昌盛食品商店经营的钻石冰奶(牛奶口味冰棍),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北京亨同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6.北京郑继锋水产经销部经营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7.标称山东天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建伟副食批发部经营的奇亚籽酸奶水果烘焙燕麦片、水果坚果烘焙燕麦脆,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北京解计伟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9.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金宝街商店经营的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

10.北京尚食纪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馒头盘、饼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崔李震(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菜区2区白菜道27号蔬菜摊)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2.北京走街串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炸糍粑), 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走街串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3.北京顺彩飞扬商贸中心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4.北京锦翔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清江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15.标称北京普特莱斯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健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6.北京良乡义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中规定,含油型膨化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允许超过0.25 g/100g。

二、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未规定淀粉制品中允许使用,即表明不得使用二氧化硫。

三、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四、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及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对冷冻饮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五、噻虫胺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能防治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飞虱、椿象、蚜虫和烟粉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噻虫胺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六、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

七、霉菌

霉菌是丝状真菌的俗称,意即“发霉的真菌”。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不仅颜色、味道可能发生改变,其中的营养物质也会遭到破坏,降低其食用价值,有的霉菌还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对冲调谷物制品中的霉菌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霉菌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2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50 CFU/g。

八、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九、啶虫脒

啶虫脒一种新型广谱且具有一定杀螨活性的杀虫剂,其作用方式为土壤和枝叶的系统杀虫剂。适用作物广泛,常用于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部分鳞翅目害虫等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普通白菜中啶虫脒最大残限量为1 mg/kg。

十、甲拌磷

甲拌磷是有机磷类的高毒广谱内吸性杀虫剂,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具有较好的防治作用。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十一、极性组分

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等反应时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主要用于描述油脂的劣变程度。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中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27%。

十二、吡虫啉

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较好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也可防治土壤害虫、白蚁和一些叮咬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十三、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属于杀虫除草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十四、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十五、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应不超过500 mg/kg。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展